上诉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柳**、原审被告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10月10日,被告宁夏建设集团永丰分公司挂靠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金昱元水泥技改项目——浓缩池工程承包给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130万元,工期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30日。随后宁夏二建集团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夏建设集团永丰分公司签订《金昱元水泥厂技改项目——浓缩池分包协议》,明确了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由宁夏二建集团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协助宁夏建设集团永丰分公司与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结...(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