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男,l957年2月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二中梁354号。
申请再审人魏**、马**、马**、王**因与被申请人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固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魏**、马**、马**、王**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申请再审人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原判认为申请再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要件是错误的...(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