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道森纺织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道森公司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庆元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道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庆元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开始实施“绿舟绒业项目”厂房即道森公司厂区建设工程。2004年11月16日,“绿舟绒业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模板、土方开挖、砂石基础等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2005年5月16日,“绿舟绒业项目”建设工程脱色1#砖砌体、钢筋、模板安装、混凝土、现浇结构等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2005年6月30日,“绿舟绒业项目”建设工程脱色1#钢结构制作焊接、钢结构零部件加工、钢结构组装、钢结构预拼装、压型金属板安装、防腐...(本文书还有3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