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三荣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荣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夏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星公司)、张**、原审被告上海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荣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的(2007)石民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宁民商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8)石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三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宁民商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石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三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荣公司和原审被告三荣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路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呼存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经三荣公司宁夏办事处工作人员张**联系、洽谈,三荣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邮寄给张**,2006年6月15日,路星公司与三荣公...(本文书还有5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