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女,1970年12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镇红星村。
申请再审人陈*为与被申请人陆**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银民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