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马*为与被申请人宁夏同心县建设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吴*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工程于2001年底完工,至2006年1O月,在长达近五年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解决工程款的支付事宜,且自2006年1O月以后,在申请再审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其仍有两年多的时间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虽经申请再审人多次催促,但被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已过,一、二审法院对此并未事实求是地做出认定;二、一审法院认定宾馆大楼外墙面砖存在质...(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