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王**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元;三、被告人黄*及其法定代理人鲍淑芳免于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造成的经济损...(本文书还有3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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