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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故意伤害罪、杨**、杨*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王*、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0)宁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0-07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伤亡的事实清楚;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云、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破经过、证明材料,证实本案案发时间及来源、内容、案件的侦破,上诉人杨*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抓获原审被告人杨*云、杨*的事实和经过。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被害人尸体检验分析意见,证实被害人王**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后急性大失血死亡。

    3.现场勘验笔录及分析报告、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位于吴*市胜利东街欢乐雪酒吧冰激凌店附近;指认抛弃作案工具现场照片、打捞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上诉人杨*将作案凶器一把铁制黑把折叠刀扔到朝阳小康村南侧秦*内和对作案凶器进行打捞未果的事实。

    4.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杨*、原审被告人杨*云、...(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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