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汉族,1979年1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40102**********15,甘肃省民勤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五***小区30-3-**室。2009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女,47岁,系被告人李*母亲。
二审辩护人卢**、张**,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志明、白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对刑事部分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李**近亲属委托的二审辩护人也提出了...(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