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警求助接警单、处警单、破案经过、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及被告人邢**报警,后被公安人员从现场带其到公安机关的事实。
2.银川市急救中心证明材料、病历,证实2009年3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邢**打电话呼叫120急救中心,被害人王**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银川市兴庆***小区5-3-**室内的事实。
4.生物物证鉴定及照片,证实从案发现场、作案凶器、被告人邢**毛衣、秋裤上提取的红色斑迹系王**所留可能性大于99.9999%。
5.足迹鉴定及照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鞋印与邢**所穿的鞋属同一种类、同一型号鞋所留。
6.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尸体全身多处刺创、刺切创系刃宽2.5厘米左右、刃长20厘米左右的双刃片状锐利刺器作用所致,系他伤,头部损伤系钝性损伤,磕碰、擦蹭可以形成,为非致命伤...(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