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1日上午,张*听信闲言,联系到张红卫,商量将沙宏钦收拾一顿。当日下午3时许,张*联系到王*、马**、姜**、姜**、杨**五人,张红卫联系到胥*、梁**、苟旺旺、张**、康*五人。十二人来到固原市开发区“金碧辉煌”KTV,找到正在上班的沙宏钦,张红卫指使张*等进入KTV包厢强行将沙宏钦拉出门外。张*等在拉的过程中对沙宏钦拳打脚踢,王*持刀把猛砸沙宏钦头部。随后,经张红卫指使,十二人分乘三辆出租车将沙宏钦拉至固原古雁岭的亭子处,张*抓住沙宏钦的头发将其从车上拉下,王*、马**用皮带抽打,王*拿起地上的砖块殴打。随后张红卫又指使把沙宏钦拉至亭子东侧小道深处,苟旺旺从树上折了几根树技,除康*、张**放哨外,其余十人分别用树枝和拳脚继续殴打沙宏钦,苟旺旺用烟头烫沙宏钦的脸部。后张红卫打电话叫来“金碧辉煌”...(本文书还有2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