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持刀捅刺被害人乌**致被害人死亡及原审被告人何**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生物物证鉴定、证人证言、同案行为人供述、上诉人张**供述及辩解、原审被告人何**供述、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在寻衅滋事过程...(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