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史**故意伤害二被害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法医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楠的陈述、原审被告人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前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文书还有3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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