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记录,证实2009年6月14日21时04分,报案人张辉电话报案称:在贺*县桃林花园**号楼东侧的花池边,有人被刀子捅伤躺在花池内,请求公安查处。
2、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牛*、徐*、黄**系未成年人,娄*系成年人。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贺*县银河东路贺*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楼前人行台及停车场内。从案发现场提取6滴溅血迹。
4、尸体检验照片及报告证实,(1)被害人王*系片状利器刺破下腔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他杀。(2)被害人王*左前臂北侧皮肤裂伤系单*片状利器作用形成,为非致命伤。
5、鉴定文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血迹来自于王**可能性大于99.9999%。
6、提取笔录,证实2009年6月16日中午12时,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押解被告人娄*到兴庆***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垃圾箱指认娄*追王*时所持的折叠刀扔***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垃圾箱内,于2009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小区收垃圾人员董小明捡到,侦查员提取一把折叠刀,该折叠刀橘黄色木把,单*,刀长十二厘米,二厘米宽。
7、物证,折叠刀一把,证实该刀子系被告人娄*追赶被害人时所持刀子。
8、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牛*、娄*、徐*、黄**等人归案的经过,其中被告人徐*主动投案自首。
9、证人张辉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4日晚上8时30分左右...(本文书还有5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