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情况说明、尸体检验意见书、毒物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查询信息、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孙**的供述等相关证据。
据上事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因一般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厮打后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孙**因与被害人发生经济、情感纠纷后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孙**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人孙**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可减少民事赔偿金额。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本文书还有3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