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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张爱玲、韦**、曲波、曲航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0)宁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0-03
  •  
  • 【案例概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情况说明、尸体检验意见书、毒物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查询信息、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孙**的供述等相关证据。

    据上事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因一般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厮打后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孙**因与被害人发生经济、情感纠纷后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孙**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人孙**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可减少民事赔偿金额。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本文书还有36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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