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男,1978年11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身份证号:612726**********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油坊庄乡店房坬村5组**号。2009年10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同心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75年8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身份证号:612726**********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油坊庄乡店房坬村**号组**号。2009年10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同心县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曹**、王**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吴*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曹**、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曹**、王**在陕西省定边县经过商量,决定拦路挡油罐车抢劫车上原油,由曹**驾驶恒金色别克小车(车牌号:宁A******)同李**...(本文书还有4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