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7年7月18日王*与王**结算时,争议的三笔借款的还款时间还没到。当天王*归还欠款36929元,又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款60000元的借条(日期为2007年7月18日—8月18日)。对此,王**主张双方在2007年7月18日只是将截止当日已到期的欠款进行了结算,王*归还了本息36929元,又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款60000元的借据。王*主张其7月18日偿还的36929元是6月27日、7月8日、7月14日三笔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只是借据未抽回。对王*的该主张王**不予认可,王*本人也未能提供证据和充...(本文书还有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