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建筑公司(简称区建一公司)与宁夏银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6)宁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7)宁民监字第4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区建一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周**,原审上诉人银水公司委托代理人梁*、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1月28日,一审原告银水公司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本文书还有10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