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女,生于1956年9月**日,回族,农民,住中宁县大战场乡西沙窝村一斗022号。系被害人马志山之妻。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上诉辩解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邢**与被害人马志山因修灌溉水渠而发生矛盾。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邢**在大战场西沙窝村2队马志山耕地田埂上,因被害人马志山不让其淌水,被告人邢**与马志山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邢**拿起放在田埂上...(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