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内容、案件的侦破及上诉人陈**被抓获的事实经过。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以下事实:(1)被害人赵*死亡原因:尸体见多脏器破裂,双胸腔及腹腔内有大量出血,分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2)被害人赵*致伤方式:死者外衣裤痕迹及尸体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3)被害人赵*损伤分析:尸体见右颞部头皮擦挫伤伴左颞叶浅表挫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为条件致命伤;环腰腹部片状擦挫伤伴左侧第十一肋骨、第八胸椎骨折、双胸腔内有大量血性液体、肝脏多处裂创,为条件致命伤;胸腹部广泛方向不一条状划伤,有明显生活反应,为非致命伤,结合现场勘验认为尸体周围植物擦划可以形成。(4)鉴定意见:被害人赵*系因巨大钝性暴力致多器官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记录,证明交通肇事现场位于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太西洗煤厂加油站前,被害人赵*被遗弃至大武口区隆湖六站隆湖路宁夏隆湖信托贸易有限公司西侧水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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