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10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薛*、袁*持刀窜至平罗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小区门口东侧,将被害人李*拦住后,持刀将李*砍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抢走现金70余元。
2.2009年11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薛*、韩*三人持刀窜至平罗县金水湖畔西侧一电信塔下,将被害人唐**拦住后,持刀将其砍倒(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抢走现金10元和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560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3.200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薛*、韩*从平罗县城拦乘被害人马**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大武口区国道金龙玉凤茶楼旁边巷道内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拿出,架在被害人马**的脖颈处,抢走现金380余元。
4.2009年11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袁**、薛*、韩*在平罗县城南门桥头拦乘被害人龚**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大武口区110国道加油站对面巷道内,持刀威逼被害人龚**,抢走现金460余元和一部灰色直板联想手机(型号不详,无法估算价值)。
5.2009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薛*、韩*、李*、王*窜至大武口区步行街金翅鸟与贺*山大楼中间巷道内,将被害人张**殴打倒地后,抢走现金3900余元和一部诺基亚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260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6.200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袁*、韩*、王*持刀窜至大武口区青山公园内公厕旁边的过道处将被害人程**强行拖入花池内,持刀架在其脖颈处,抢走现金490余元和一部黑色摩托罗*L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580元)。
7.2009年11月29日凌晨...(本文书还有6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