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证人李*柏、石攀林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6日下午,其在“建忠”招待所看见一男子双腿流血倒在马路边,后被“110”民警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经过。证人李*柏还证实2005年5月6日13时许,有两名男子到其经营的“建忠”招待所208号房间登记住宿。
3.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赵*泉系单刃片状锐利刺器刺破右侧股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
4.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郭菠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李**、李**因犯故意伤害罪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的事实。
6.证人高山、张小刚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6日15时许,被害人赵*泉被“110”民警送往医院抢救时,发现赵*泉脚踝、手腕、脖子及嘴上缠绕着胶带纸。赵*泉仍有醉酒反应,不配合救治,并一直在喊“快...(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