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孙*利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给被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收缴的作案凶器木棒一根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孙**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仅因父辈之间的家庭琐事,不能冷静处置,持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孙**作为晚辈又系在校大学生,明知父辈...(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