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2月7日17时许李*凤报案称:德林超市南门口有人被捅伤,和公安民警根据报案在案发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郑**的事实。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沙坡头区滨河镇香山西街世纪朝阳商贸城德林超市南门口台阶上,以及超市库房内的客观状况和提取红色斑迹的事实。
3.提取作案工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德林超市南门口台阶下提取被告人郑**作案凶器弹簧单刃刀一把。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郑**辨认,确认作案地点、作案用的单刃刀、丢弃单刃刀的事实经过。
5.物证银灰色金属弹簧单刃刀一把,证实经被告人郑**庭审辨认,确认该弹簧单刃刀系本人作案时所持的凶器。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郑**出生于1972年5月**日,被害人卢锋锋出生于1978年11月**日。...(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