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云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并造成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投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尸检报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提取物品、痕迹笔录、生物物证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查,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持刀捅刺被害人后又将其扼颈掐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本文书还有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