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4月24日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朱*、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07年7月,因海湖新区建设需要,原告和其父亲杨*元共有的位于彭*寨198号**层,面积831.17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其中含有原告房产350平方米)被拆迁。原告委托父亲和海湖拆迁安置指挥部于2007年11月19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和父亲获得货币补偿。2008年8月1日,彭*寨村委会在分配安置房的公告中有“在彭*寨居委会、派出所无户口但在本村有房产每户享受125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并应先交百分之**房*42000元”的分房条件。原告经村委会审查符合购买安置房的条件,并于2008年10月9日缴纳125平方米80%的房屋购房*及24300元宅基地款。但在安置房建成后,被告却单方将按每平方米840元房屋价购买125平方米房屋变更为原告有权享受购买125平方...(本文书还有4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