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源清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源清村第二组)、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源清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源清村委会)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法民三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后,于2008年7月3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贾**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尧宗梁、廖**,被上诉人源清村第二组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万**,被上诉人源清村委会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姚**,万**均到庭参加的诉讼。本案经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1993年4月22日贾**与源清村第二组、源清村委会经协商签订了《昆明市龙泉新源砖厂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源清村委会、源清村第二组出地,贾**投资,成立砖厂,企业属集体乡镇企业,由贾**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从199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双方还对承包经营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双方于1994年12月,协商签订了《关于对“昆明市龙泉新源砖厂承包经营协议书”延长承包经营年限补充协议》,将承包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双方又于1995年4月23日签订了《昆明市新源砖厂补充协议书》,变更承包金额为每年73000元。双方按约成立了昆明市新源砖厂,贾**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2003年2月贾**将砖厂承包给陆自华,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陆自华,源清村委会、源清村第二组的承包费也由陆自华缴纳,2006年上述协议期满后,源清村委会、源清村第二组与他人签订了承包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贾**与源清村委会、源清村第二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由于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贾**将合同转给他人履行,该行为虽然事前没有与源清村委会、源清村第二组协商,但源清村委会、源清村第二组接受了他人所交的承包费,事实上默认了相对方是陆自华,由于贾**已将合同转包给他人,故其要求享有优先承包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本文书还有7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