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经开区支行)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经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04年3月18日,云南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袁**)与经开区支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就委托事项、指派的律师(张**、蒋**)、收费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张**(原执业于袁**)代理经开区支行诉昆明攀峰商业城借款一案在省高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参加了一审诉讼活动,并于2004年8月18日取得一审判决,该判决有利于经开区支行。该一审判决生效后,2004年10月8日,经开区支行委托张**作为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并于同日递交执行申请。2004年10月10日该执行案件立案受理,2004年10月12日省高院下发裁定查封了昆明攀峰商业城。2005年6月23日,蒋**由东**指派作为昆明纺织厂的代理人参加了昆明纺织厂诉昆明攀峰商业城在省高院的一审诉讼活动,同时蒋**也代理了此案的执行。2005年10月8日省高院以第三人昆明纺织厂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案的执行标的相同,该案的诉讼结果会影响本案的执行,本案需待昆明纺织厂诉讼完毕后才能予以执行为由裁定对(2004)云高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06年3月29日经开区支行以案件无进展为由书面通知袁**于2006年4月1日起终止委托协议。该通知于2006年9月29日送达律师张**,袁...(本文书还有6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