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田**、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证言,被害人陈*、周*等人的陈述,利辛县劳动监察大队情况说明,利辛县公安局王*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田**、胡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本文书还有3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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