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以下简称:晋宁支公司)因与云南磷化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公司)、蒋**、张**、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2oo9)晋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10月16日,工程建设公司与晋宁支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为其单位的蒋*等27名职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09年10月16日止,保险险种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人均保险金额分别为94000元、20000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建设公司向晋宁支公司交纳了保险费5427元。2009年6月25日,蒋*酒后驾驶云a******号昌河牌旅行型小客车与金世祥驾驶的云a******号自卸货车相撞,致蒋*受伤,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28日死亡,治疗期间蒋*用去医疗费用13950.83元,另查明,蒋**、张**、蒋**系蒋*的法定继承人。
后工程建设公司、蒋**、张**、蒋**多次找晋宁支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晋宁支公司赔付蒋**、张**、蒋**保险金108612.83元。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本文书还有5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