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19时,张*驾驶苏a×××××轿车沿本市湖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浦发银行附近,疏忽观察,将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施*和刘*州撞倒,造成施*、刘*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施*和刘*州分别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到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就诊,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于9月9日进行左侧颞顶枕部硬膜外、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手术,于同年11月1日出院转入四五四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月18日出院。原告申请对伤残、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司法精神疾病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施*系颅脑外伤所致智能缺损(中度),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后本院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本文书还有2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