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谷**,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在石林彝族自治县茂舍祖为被告拉运石头和沙。2012年9月原告找被告拿运输费时,被告和原告商量到圭山镇红路口运输沙石,双方协商拉运沙、石等每方27.00元,拉土每车30.00元,拉完即支付运费。在运输过程中,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2012年12月14日运输完后,被告张**叫管理工地的负责人谷**和原告结算,确认欠付原告运输费20761.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对欠付运费的事实予以承认,但一直未支付。为拿到运输费,原告先后八次到石林找被告讨要,给原告造成误工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0761.0...(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