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汪**、杨**、郭*、郭**、郭**与被告柳**、聚贤汽车运输公司、人保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张*,被告柳**,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贤洗车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汪**、杨**、郭*、郭**、郭**诉称:2014年8月3日3时56分许,郭**驾驶豫n×××××号重型厢式货车沿g40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407km+100m处时,追尾撞上柳**驾驶的车主为聚贤汽车运输公司的豫p×××××/豫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郭**当场死亡,同车人梁继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队认定郭**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柳**此事故次要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柳**、聚贤汽车运输公司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人保涡阳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77812元。
被告柳**辩称:对事故...(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