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济源支公司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主张。
再审查明:侯向科自2004年6月起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深圳、焦*等地务工。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受害人侯向科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自2004年6月起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深圳、焦*等地务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本文书还有3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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