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汉族。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白云岱林场(以下简称白云岱林场)、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张**在原审法院诉称,白云岱林场所有的图班号**号土地,面积143亩,是温**(温**)大约在1989年开垦的,由白云岱林场统一管理,温**经营。1998年,温**将该地转让给孙**、张国芝夫妇,2006年1月9日,孙**、张国芝夫妇又以27,500.00元价格转让给了张**,2006年1月10日,张**与张国芝到主管土地的马**处办理土地承包合同过户手续,马**没有给及时办理,所以该土地没有过户到张**名下。张**耕种到2012年时马**称土地是他的,便抢种、抢收了该土地。2013年马**又前去抢收未果,2013年...(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