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温某某担任上林县工商局内设机构经检大队(以下简称上林工商局经检大队)大队长期间,在对上林县化肥市场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化肥供应商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9000元、梁**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梁某平给予的人民币2998元,覃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总计收受人民币35998元。被告人温某某收受张某某、梁**等人的财物后,在平时的工商执法过程中给予关照,不严格检查监督,致使张某某、梁**等人从2010年到2013年,持续的在上林县销售不合格化肥,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温某某在担任上林工商局经检大队大队长期间,在对上林县化肥市场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张某某、梁**、梁某平等人给予好处费,为徇私利,不对张某某销售给黄**、韦**、韦**、韦**、梁**等各化肥销售店的不合格化肥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对张某某、黄**、韦**、韦**、梁**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致使张某某、黄**、韦**、韦**、梁**等人从2010年至2013年持续的在上林县销售不合格化肥。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并出示了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黄**、梁**、张某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共计3599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作为具有查处伪劣商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本文书还有6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