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桓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汉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唐公司诉称:2012年8月14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泗阳县人民医院签订编号为公授信字第99082012272568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向泗阳县人民医院提供16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7.2%,逾期利率在年息率的基础上加收50%,违约罚息利率按年利率加收100%。瑞恒公司以其位于南京市庐山路**号嘉业国际城**幢**号**室房地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于2012年8月21日向泗阳县人民医院发放了1600万元...(本文书还有4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