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尚*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与被告王*、吴*、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王*、被告尚*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09年4月3日,三被告共同购买原告煤矸石541吨,计款36788元。由于当时未能付款,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付清。此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要,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煤矸石款367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欠条一份,待证明被告吴*和尚*欠原告煤矸石款36700元。
被告王*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尚*质证...(本文书还有3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