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诉被告梁**、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了宁*、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梁**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覃志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黎*、郭*,被告梁**、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宁*、被告梁**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黄**诉称,2010年1月19日,黄*驾驶二轮摩托车由田阳往田东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4线1895km+650m时,追尾碰撞由被告梁**驾驶桂r******号重型半挂牵引桂r******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因故障停在道路南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车厢左后角,黄*连人带车倒地并滑向对向车道后,被从对向车道驶来的由被告宁*驾驶的桂a******号重型罐式货车碰撞并碾压,造成黄*当场死亡的死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认定黄*、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宁*无事故...(本文书还有5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