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天豹客运五分公司是被告天豹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天豹客运五分公司在经营中,与车辆经营者之间签订《客车合作经营合同》约定,车辆经营者以其所购的客车挂靠在被告天豹客运五分公司处以被告天豹客运五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被告天豹五分公司以资源(资源指品牌、无形资产、管理、线路等)进行投入,经营者以车辆(指全额、融*、借款等所购车辆)进行投入,双方自愿共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同时,双方还约定天豹客运五分公司有权对车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有权依据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车辆所有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予处罚;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取得收入分成;根据客运经营需要,有权对车辆经营的营运路线的班次、时间、客运类别进行调整;天豹客运五分公司有偿为车辆经营者提供客运票据;代办车辆季度、年度审验,换发牌证,费用由车辆经营则承担;被...(本文书还有1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