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张**、张**、张**、陈**因与被上诉人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浏未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陈**系张军之父母,张**、张**系张军之子女,李*系张军之妻。2013年10月30日5时58分,张军驾驶湘a×××××重型厢式货车沿g31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18km+550m路段,恰遇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且车后灯光不亮的湘a×××××轻型自卸货车同向在前制动减速左转弯往生物医药园行驶,因张军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张军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承担次要责任。周**赔偿了李*等80000元损失,李*等要求赔偿其他损失未果,...(本文书还有3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