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强与被告刘*香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刘*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强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前,被告谎称因投资,没有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于2012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借条,承诺用其姐夫李*林所有的坐落于红桥区浩达公寓**-*-***房产做抵押担保,借款未还清之前,原告可以一直居住,被告承诺取得借款后愿意嫁给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为了给被告筹集资金,在被告的积极促使下,将自己仅有的一套房产出售,得房款后,分两次借给被告共30万元。双方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但结婚后,被告一直躲避原告,从*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才得知可能受骗。多次与被告沟通还款及共同生活事宜,但被告一直躲避不肯露面,无...(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