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镇川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0年11月26日,原告和潼南县御源大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在潼南县御源大酒店入职从事电工工作,工资计3,500元/月,合同期限为13个月。合同期满后,潼南县御源大酒店没有和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双方义务。2013年7月,潼南县御源大酒店老板将酒店转让给石英。石**,保证工人工资只涨不跌。2013年12月5日,石英为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办理了营业执照。2014年3月至5月,潼南县海鼎天一大酒店只向原...(本文书还有3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