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童*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童*、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乙。2011年10月18日,童*、李**在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的约定为“如本协议涉及房产的**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以产权证为准。1、李**一次性付给童*壹拾叁万整(待××路××园**号**房拆迁时付清),同时将×××××**栋**房过户给李**手续。2、河西×××**栋**房由童*所有。3、××园**号**房由李**所有,汽车归李**所有。”2013年,李**所有的××园**房被征收,2014年1月李**已领走全部补偿款。但经童*催要,李**拒绝向童*支付13万元,遂酿成纠纷。另查明,2008年11月27日,童*与李**之父李**共同出资购买天心区×××路*...(本文书还有2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