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和邦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公司)诉被告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荆**的委托代理人王*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邦公司诉称:被告荆**于2013年4月8日进入原告和邦公司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月11日,被告荆**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从2014年1月12日解除。入职当日,被告荆**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入职登记表),次日,原告和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在被告荆**在场的情况下,在入职登记表的顶部签注“职位品检,1600元/月,26天工作制,暂定一年合同”相关内容。后经被告申请,原告罗**于2013年5月14日签字批准被告转正。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期间,被告荆**的工资数额为12800元。
被告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由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本文书还有4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