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沈*市畜牧兽医局负责2010年辽宁省畜禽标准***小区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是省市扶贫资金发放的必要要件之一。被告人王*某、么某某、宋某某受沈*市畜牧兽医局的委托参加此次验收工作。2010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么某某、宋某某在现场验收沈*市法库县高家沟村村民王*、刘**等人的忠联肉***小区时,严重不负责任,现场只有100多头牛,但在现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认定村民王*、刘**等人的忠联肉***小区存栏肉牛813头。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沈*市畜牧兽医局根据肉牛每牛舍面积960平方米和存栏200头分别发放扶持资金10万元、8万元的标准,分别于2011年12月、2011年2月向王*、刘**等人的忠联肉***小区发放扶持资金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32万元,使王*、刘**等人获得省、市扶持资金人民币72万元。案发后,王*等人所获扶持资...(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