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江种业公司)诉被告湖南金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禾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于二○○八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江种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刘**,被告金禾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邝庆三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江种业公司诉称:“中优207”是原告利用中国水稻研究所(下称水稻研究所)的“中9a”和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下称隆平种业公司)的“先恢207”组配生产经营的杂交水稻新组合品种。2007年9月8日,水稻研究所和隆平种业公司授权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独占许可利用不育系“中9a”(即母本)和恢复系“先恢207”(即父本)品种,配组生产、经营“中优207”杂交水稻组合,并授权原告就“先恢207”和“中9a”配组生产经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打假维权。
2008年4月,郴州市桂*县工商局查获被告金禾种业公司非法生产、销售“中优207”一案,被告非法用“中9a”和恢复系“先恢207”生产、经营“中优207”杂交水稻组合,而其中销往湖南省各县市、江*、广*等地的就达8000多公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享有使用“中9a”和“先恢207”独家生产、经营“中优207”的专有权,使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扰乱了种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使用“中9a”和“先恢207”生产、经营“中优207”杂交水稻组合的专有权;2、被告在《郴州日报》和《农民日报》刊登启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168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6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