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跃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陈*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车辆属周*彪所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518.24元、误工费9000元(75元/天×120天)、护理费6600元(110元×60天)、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营养费1350元(30元/天×45天)、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23114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车损1500元,合计105196.2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