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诉被告盛**、丁**、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诉称:2013年10月25日,被告盛**、丁**共同向原告钱立兵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13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5日到2013年11月24日。另查明,被告丁**与被告叶*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暂计利息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进行计算,期限自2013年10月25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