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本案系经济纠纷引发,事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左右,刘**(已判刑)在被告人施**(已判刑)的担保下向被告人戴某某开设的担保公司借贷70万元,刘**、施**无力归还这笔借款。因刘**经营的安徽瑞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淮南世纪正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山南金***小区售房部的内、外部装饰装潢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几百万的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后刘**、施**来到淮南世纪正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剩余的工程款,但得知淮南世纪正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两套价值100余万的住房当做工程款抵给了刘**的合伙人被害人王*某。经刘**、施**、戴某某三人预谋后,戴某某安排被告人李**(已判刑)、李**(另案处理)和刘**、施**一起到淮南将王*某找到并让王*某还钱。2014年1月24日下午3时许,王*某被李**、李**等人强行从淮南工人文化宫门口带...(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